广东商学院书画摄影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国学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会员的书画、摄影艺术水平,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文化氛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商学院书画摄影协会是由有志于书画摄影艺术事业的书画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全校群众性文化团体。

第三条 广东商学院书画摄影协会在校工会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是弘扬国学文化,通过传播美、创造美,提高我校师生员工书画摄影水平,活跃校园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 本协会任务:

(一)组织书画、摄影学习、研究、创作;

(二)开展书画、摄影培训;

(三)举办书画、摄影展览,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四)与国内书画摄影团体开展艺术交流;

(五)配合学校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组织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凡有一定书画、摄影基础的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在校学生,愿意履行义务的,都可以参加本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受校工会和校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理事会任期3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要时会员代表大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聘请协会名誉会长;

(二)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执行大会决议,确定工作计划;

(四)批准和通过吸收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书面申请;

(三)有一定书画、摄影艺术水平;

(四)系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和在校学生。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填写申请表,交书画摄影作品1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在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的推荐下,本协会可以直接接纳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校工会划拨、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捐助、收取会费等。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协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商学院书画摄影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