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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章人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浏览次数:4


发布日期:2013-03-07 

粤商院教工〔2013〕2号

各分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的通知》(粤工办〔2013〕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将推荐1名省五一劳动奖章人选。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推荐对象一般为一线教学科研人员。

二、推荐评选条件

推荐对象必须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等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有省级表彰的基础,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一个条件:

(一)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提高文化软实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防范事故、维护稳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及程序

(一)坚持面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各分工会根据推荐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并于2月28日前将推荐人选及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报到校工会(需标明推荐人选在近3年来所获省级表彰奖项及工作中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各分工会推荐的基础上,校工会于3月1日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推选1名人选。推荐结果报学校评优评先小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推荐结果经公示后上报省总工会,参加全省的评选。

 

附:近3年我校教职工获省级以上表彰名单及奖项

 

 

 

校 工 会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