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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我校教职工和非编职工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浏览次数:2


原发布日期:2012-03-29  

粤商院教工〔2012〕3号 

各分工会:

校工会于2009年5月26日组织我校教职工参加了“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期三年,将于今年5月25日到期。校工会将继续组织未参保的职工参保,已参保到期的职工续保。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1.从未参保的教职工。

2.与我校签约满一年以上从未参保的非编职工。

3.2009年参保到期的教职工(详见附件3,已调动单位的教职工请查阅原单位的名单)。

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以往从未患过本计划规定的特种重大疾病)的我校教职工以及与我校签约满一年以上的非编职工。

二、保障费、保障金额及保障期限

每份保障费人民币80元,保障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每位被保障人参保限额最高为5份,即保障金额最高为人民币50000元。保障期限为3年。根据广东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定同一份数参保(包括新保和续保),否则一律按最低参保份数审核办理。”校工会决定选定每位参保人的参保份数为5份。

为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凡首次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教职工,省教育工会给予补助保障费20元,校工会给予补助保障费30元。即新参保的教职工只需交纳350元。

三、保障范围

各种原发性癌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颅内原发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典型性肺炎。

详细条款见《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2006年版)。

四、办理

教职工参保以自愿为原则。由分工会负责登记、收费。具体如下:

1.正式编制和非编的名单要分开登记,新参保和续保的名单要分开登记;

2.各分工会请于4月25、26日将参保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交到校工会办公室(办公楼701室),将保障费交到财务处,并将保障费收据复印件交校工会,逾期不候;

3.已参保但未到期的,不在本次参保范围。

 

    附件:

1.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甲种2006年版)

Hztt_2012-03-29_09-51-28_228.xls

2.2012年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登记表

Hztt_2012-03-29_09-51-15_884.xls

3.2009年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名单(正式编、已到期需续保)

Hztt_2012-03-29_09-51-01_900.xls

4. 2011年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名单(正式编、未到期)

Hztt_2012-03-29_09-47-37_447.xls

5. 2011年参加广东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名单(非编、未到期)

Hztt_2012-03-29_09-47-27_290.doc

 

  

 

                                       校 工 会

                    2012年3月28日